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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实践证明,尽管绝大多数档案所记载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不真实的事例,也时有出现。在十年动乱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的极力破坏,制造了不少的冤、假、错案,一时间出现了许多记载内容极不真实、甚至是颠倒黑白的所谓“叛徒”、“特务”、“现行反革命”档案。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也难以避免档案内容不真实的现象发生。尤其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社会风气,在档案内容上出现造假的情况也时有所闻。有的企业为了多报成本、少报利润授意财务人员制作一真一假的两本账,用假账应对上级的检查。有的单位为了所谓达标,夸大数据,虚报情况,制造出―真一假的两套数据或报表,应付上报。也有的地区,为了更多的获得上级的赈灾款项,夸大灾情报告上级。例如,广州市越秀区90户房产中介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偷税逃税,地税部门对其查补了税费金约240万元。个别房产中介公司通过制造一真一假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来偷逃税款。一份为实际成交的真实合同,另一份是提交给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假合同。从而达到偷逃税款,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又如,有个事业单位的出纳员,在编制每月员工工资表名册时,将本单位多年已过世员工的名单也编了进去。然后,将虚报现行员工的工资款项全部据为己有。后来,从员工工资花名册档案中才得以发现的。上述事例说明:有时,档案形成者行为的真实性与档案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并非是完全―致。
针对当前出现真假内容档案的不正常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怎样进行面对呢?这是当前档案管理人员所遇到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我们认为,科学地管理好档案,维护档案的历史真实面貌,同破坏档案管理的各种行为作斗争,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每个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具体到一个单位来说,档案人员应当怎样面对档案制假和处理哪些内容极不真实的档案材料呢?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要与档案制假行为作坚决斗争。无论是伪造虚假事实档案还是篡改真实内容档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如果发现档案制假的不法行为,必须主动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维护档案真实历史面貌的目的。
同一份真假内容的档案材料均必须保存。由于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因此,对于已归档的、既有真实内容又有不真实内容的同一份档案材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全部整理保存。也就是说,档案人员无权擅自处理任何一份档案材料。即使是虚假内容的档案材料,也是如此。不过,在明知一真一假的同一份档案材料时,可以在档案材料上分别作出适当标记。
对内容不真实档案材料的利用要严加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档案管理部门只将内容真实的那份档案材料提供利用。对内容不真实的档案材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供利用。
对于含有冤、假、错案内容档案材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这些档案材料,从内容上讲是假的或错的,但是它却是真实地记录了档案形成者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又是真实的。对于这些档案材料的处理,应该采取不同措施。凡是涉及干部档案或案件档案的文件材料,而且经过组织作出了平反、纠错结论的,按照规定应当从干部档案和司法案件档案的个人档案中剔除出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适当处理。属于造成冤、假、错案而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虽然仍要继续保存,但经过单位作出了平反或纠错结论后,却不要在档案材料上涂、抹、勾、裁,以维护档案的原貌与完整。必要时,可由负责平反或纠错的单位负责人在原档案材料的“备考表”中加以说明。总之,单位档案部门继续保存的冤、假、错案的档案材料,必须严格控制,有关单位要求利用时,必须严格领导审批手续,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利用。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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