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非现场执法力度,对于数据异常高发的企业及其运维单位进行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排污单位在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时候的一些注意事项。
1.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需要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强制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而该目录中包括第42项“声级计”、第44项“有害气体分析仪”、第50项“烟尘、粉尘测量仪”、第51项“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环境监测设备,这些均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
3.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排污单位如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5.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吗?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6.环境主管部门在使用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依据时,需要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吗?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项规定:“……取消环境保护负责的有效性审核。”2017年11月27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废止。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取消环保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后,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7.自动监测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A:破坏或干扰设备采样系统(硬件):
①故意拔出采样探头、断开采样系统与设备的连接;
②通过探头导入脱硫后烟气、通过在采样管上扎孔、通入氮气;将废水采样探头放入清洁水样,对样品进行稀释等手 段,使自动监测设备不能采集真实的样品;
③在采样管路上连接净化或过滤装置(活性炭、碱液),降低样品中的污染物浓度。
B:破坏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软件):
①更换标准物质(标气或标样),更改设备标定系统,改变电信号,从而降低设备监测的准确度;
②自动设备分析仪与工控机量程或测量上、下限被修改,使得实际监测结果与上传数据不一致;
③在设备分析仪与工控机之间的数据线上连接信号衰弱装置,造成数据降低;
④在设备工控机中植入软件或利用部分设备自带的造假软件,模拟上传虚假数据;
⑤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斜率、截距、折算系数、速度场系 数)或计算公式,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⑥通过私接数据线、网线、无线网卡等远程控制方式,修改设备参数,影响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
8.有哪些措施可以应对自动监测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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