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位置为:第二项第一类中,编号为2100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2气体项第一栏: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临界量为10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28条 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如下:
第5.3.3条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3.3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128-2009》表1中49栏,临界量为50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

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表4.2.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黄磷属甲类 一氧化碳属于乙类仓库与厂房)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防火间距表只体现出防火距离,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量与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计算,原则为距离越远评估级别超低,投入管理资源越少。)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