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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银监会下发“最严”银行理财新规

【政策速递】银监会下发“最严”银行理财新规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20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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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于7月27日下发至银行。

据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于7月27日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至今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将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做出了较大的变化,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明确并稳固了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管控权

新《征求意见稿》强调银监会是银行理财的监管部门,理财产品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集中登记。

二、明确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化要求

  新《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理财产品,每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并提出禁止资金池、实施杠杆控制、禁发分级产品、禁止期限错配。

三、明确了分类,并对诸多概念进行了界定

新《征求意见稿》对保本和非保本产品,净值型、预期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分级产品等概念进行界定。

其中,允许保本和非保本产品,净值型、预期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的发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四、对投资范围提出了禁止性、限制性要求

新《征求意见稿》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明确了从事综合性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可以投资的产品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企业股权及相关受(收)益权。

新《征求意见稿》也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提出具体要求。具体要点如下:

一、分类管理: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实行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三、限制性投资:不得投资各类资产收益权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限制性投资的安排。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四、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关于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五、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六、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提出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本文作者:邹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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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为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提供服务和设施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法》规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服务创投机构和科创企业两大领域,持续开展金融创新,开创市场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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