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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工厂里的24小时“安全卫士”——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的合规使用

视角|工厂里的24小时“安全卫士”——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的合规使用 EFC环一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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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个并不是很起眼的小型设备 ,每年能让全国众多工贸企业避免因气有毒有害、




 | Nick LI

审核 | 市场部



这个并不是很起眼的小型设备 ,每年能让全国众多企业避免因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导语


凌晨3点 , 当整个工厂陷入沉睡 ,工厂车间角落的那台红色警报灯突然亮起——这不是演习 ,而是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在执行它的使命。这个并不是很起眼的小型设备 ,每年能让全国众多企业避免因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但你知道吗?这个24小时"安全卫士"也需要定期"体检" ,否则可能变成"哑炮"!



1

容易被忽视的安全红线


在工厂,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是守护我们生命安全默默无闻的英雄。凭借迅速且精准的检测能力,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在石油、化工、工贸、消防、燃气、船舶、餐饮、环境监测等众多场景中应用广泛。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的正确使用和运行维护,关系到整个工厂的应急响应速度、措施、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在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这些“安全卫士”也很可能被忽视,与此同时,“安全卫士”自身的问题也同样有合规风险。


  • 实际案例一: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医药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对5处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福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万元。


  • 实际案例二:

    浙江省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生产制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从2020年5月份安装之日起至检查当日未进行过检测,对其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们如何做好这些“安全卫士”的合规管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清楚相关概念。



2

检定、校准:不能混淆的两个概念


在工厂车间、实验室、检测机构甚至医院里,我们常常听到"这台仪器该送检了"、"这份校准报告能用吗?"、"这台仪器有检定证书吗?"…… 看似简单的两个词——"校准"和"检定",在实际工作中却常常被混为一谈,甚至引发合规风险、成本浪费或者是受到处罚。



让我们先看一下两者的术语和定义。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以确定标准气体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并以此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关系的一组操作。

——出自《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24 )


计量检定:

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


从上述术语和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到,校准目的是确定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核心是将仪器与更高准确度的计量标准进行比较,测量出该仪器在特定点的"示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偏差(即示值误差)。关注点是"准不准?差多少?"它回答的是仪器本身性能的问题。检定目的是对测量仪器进行强制性、全面的"合格判定",核心是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仪器的示值误差以及其他法定计量特性(如响应时间、重复性、漂移等)进行全面检查。关注点是"合不合格?能不能用?"它最终要给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合格或者是不合格。



3

深入剖析法规依据


让我们从计量相关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出发,对具体要求进行进一步深入剖析:

法规名称

详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8年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Note:注意这里的“安全防护”功能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2年修正本)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Note:从计量法实施细则来看,对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不检定的,还是涉及到处罚!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并不是强制检定。


Note:但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要求,未列入该目录的由企业自行负责检定,但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自行检定的能力,故一般委托第三方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2021年修改)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9月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Note:注意“安全设备”、“检测”的描述。从涉及到的安全生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下罚单的往往是应急管理部门。




4


实操指南:避开这些致命陷阱


通过对计量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深入剖析,我们了解到,无论是对计量器具(本身性能)的检定,还是对安全设备(安全防护性能)的检测,都需要从不同角度保证“安全卫士”的正常使用。


虽然从国家层面已经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监管方式调整为型式批准,而非强制检定,但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要求,未列入该目录的由企业自行负责检定,但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自行检定的能力,故一般委托第三方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对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来说,检定周期至少一年一次(具体检定周期按照相应检定规程执行),符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693-2011)、《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915-2008)、《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695 - 2019)等要求,选择法定计量授权检定机构。检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是企业合规的硬性要求。


校准可以选择选择具有CNAS实验室认可的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授权检定机构进行 ,依据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24 )开展校准工作。


根据2025年6月1日实施的《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24 ),仪器定期检验周期应不超过3年,定期检验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


目前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正在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尖端技术,已实现远程监控与精准数据分析,为安全生产构筑起更加坚固的防线。那么,就让我们守护好这些默默无闻的“安全卫士”,把好这道安全防线,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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