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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茅HR研习社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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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回放原告某建设公司将某居民小区住宅楼及附属车库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并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牛某作为


案例回放


原告某建设公司将某居民小区住宅楼及附属车库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并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牛某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后宋某从牛某处分包了该居民小区的钢筋工程,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从事上述工程的钢筋工工作,某建设公司与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9年10月27日上午,王某在工地进行钢筋拉直时,工友韩某因工作与其发生口角,后致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后由宋某送回家,之后未再出勤上班。


王某申请认定工伤,因某建设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当地人社局出具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

问题: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A.是

B.不是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A



【裁判结果】

当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转包、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评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规定,


当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转包、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但是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有利于保障农民工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内容来源:劳动法库本文由三茅HR联盟编辑发布,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三茅HR联盟”立场。如有问题,请联系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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