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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综合专员工作。该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审批制度,但张某实际每日工作6小时、休息日单休,法定假日轮休。
经该公司申请,人社部门批准其在市场综合专员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2021年11月初,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提出,自己在职期间在部分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上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张某所在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每月总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小时数,且其从未申请加班,公司无义务支付加班费。
★评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无论周期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可以用补休来替代。
因此,张某可主张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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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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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令性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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