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上半年,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陡增,为了积极帮助服务业和工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国家各部委接连发布各项利好政策,诸如社保缓减,房租减免,税费优惠等,以帮助各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上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接连发布多项政策,降低,缓缴,返还失业保险金,以期帮助企业,渡过困难。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接下来我们将从国家至地方近期发布的各项政策,来为HR伙伴梳理失业保险相关利好政策,帮助HR伙伴解决近期在日常业务遇到失业保险问题。
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271号
温馨提示:自本条政策开始,政策下方的灰色阴影部分皆为引用的相关政策原文。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 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号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以上两个政策从国家政策层面确定了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返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号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虽然继续实施了失业保险稳岗返回政策,同时也对返回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北京地区就不具备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条件,2022年不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所以政策具体的落实情况还要参考地区规定,后续HR政策库也将持续跟进各地区政策变化情况,为HR伙伴们及时同步政策讯息。

缓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16号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特别注意:人社厅发[2022]16号政策仅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特困行业。
随着国家层面政策的出台,各地也相继推出了对应的政策。
随着各地政策的接连发布,HR政策库也将同步整理各省市关于失业保险金降低,返还,缓缴的政策合集,接下来将用三个专题的形式为大家分享相关内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的政策合集。
失业保险金费率延续政策合集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14号
(四)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10号
(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2〕40号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湖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21号
一、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办发〔2022〕15号
(二)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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