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51社保网
案例回放
双方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等),可对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此种情况下,乙方工资和职务待遇等也予以相应调整,乙方予以同意。”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石破天在职期间存在工作过失为由,对其降岗降薪,将石破天降为主管岗,工资调整为12万元/年。
石破天于2019年12月10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贵司违法降职降薪本人被迫提起劳动仲裁起诉赔偿的告知函》,明确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公司拒绝。
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石破天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未与他进行任何协商,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固然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用人单位调岗应该考虑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能力、调岗后的薪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当、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
本案中,公司对石破天调岗降薪,由总监职位降为主管,年薪由62万元降为12万元,显然不符合上述调岗因素,公司对石破天调岗降薪违反了法律规定。
石破天对公司的调岗降薪不予认可,明确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并在仲裁过程中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应视为石破天向公司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公司应向石破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核算,石破天的月工资标准高于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应按照北京市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向石破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破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二审判决
调岗是否合理应当考虑调岗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
本案中,公司对石破天调岗降薪,由总监职位降为主管,年薪由62万元降为12万元,显然不符合上述合理调岗的条件,且石破天对公司的调岗降薪不予认可,故公司对石破天的调岗降薪不属于合理范畴。
石破天在仲裁过程中以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应视为石破天向公司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现公司确存在不合理调岗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公司应向石破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核算,石破天的月工资标准高于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应按照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向石破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1民终785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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