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欢迎来到股交书院。今天为大家分享一则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小学问。
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认定实际控制人是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通常情况下,企业应该有实际控制人且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持续、稳定。若因历史原因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分散股东不愿意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建立共同控制关系的,如果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稳定,能够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确保公司未来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强求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公司控制权过于集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经营策略、人事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实施不当影响,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反,公司控制权过于分散,无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不稳定、不持续,则可能会降低公司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效率,公司经营也可能陷入僵局,公司面临被内部人控制的风险,也可能成为被恶意收购的对象。
所以公司控制权过于集中或者过于分散,或者控制权不稳定,都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和良好公司治理效果的实现。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也都可能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进而给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感谢大家的收听。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和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