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
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上交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