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精特新专板(筹)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专业板块,不仅服务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具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以及科技小巨人等资质的优质企业也可以登陆上海专精特新专板(筹)孵化培育。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资质如何评定呢?
一、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平台
首次申请高企认定的企业,要先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用户登录-服务事项-按类别-科技创新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完成国网注册后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填报。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各区县给予认定支持奖励,金额在5万-50万之间,具体可参考区县奖励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政策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一、申报平台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首次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二、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3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4.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5.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三、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
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5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
4.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5.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各区奖补政策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资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家。区级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1.《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5.《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沪科规〔2019〕11号)
6.《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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