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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课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金融小课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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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全民创业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公司当股东。当股东因为各种原因想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可能因为违反

在全民创业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公司当股东。当股东因为各种原因想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可能因为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而无法顺利转让,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公司和甲某。2015年,B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在A公司持有的80%股权转让给C 公司,签署协议当天,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费,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某知晓该事项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认为B公司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请求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案情关系图)



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权的,应履行将转让事项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等义务。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因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若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文案例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0-2019)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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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为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提供服务和设施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法》规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服务创投机构和科创企业两大领域,持续开展金融创新,开创市场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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