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创业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公司当股东。当股东因为各种原因想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可能因为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而无法顺利转让,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公司和甲某。2015年,B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在A公司持有的80%股权转让给C 公司,签署协议当天,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费,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某知晓该事项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认为B公司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请求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案情关系图)
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