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灌注桩的充盈与超灌争议一直没断过,说到底还是甲乙双方都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一个想着能少出钱就少出钱,要把风险都转嫁出去。一个想着风险收益最大化或者凭经验投标,出了问题再想着索赔。
下面这个案例就展示了在招投标阶段没有合理划分风险界限,双方都按着“想当然”的思路去做,结果施工到一半就产生了几十万的争议,谁也不敢说放弃,结果就是当时负责招投标的人在一旁瑟瑟发抖。
某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支护方式为旋挖成孔灌注桩加预应力锚索,Φ800㎜成孔灌注桩114根,桩长为17~20m。项目实际混凝土灌注量1445.86(已扣除桩头超灌高度0.5m)m³,理论灌注量1015.85m³,综合充盈系数达到1.42(非单根),含桩头超灌充盈系数为1.45,远超一般水平下的1.1-1.2。

基坑支护设计说明、灌注桩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招标文件及过程答疑澄清文件均未对充盈系数作出规定或质疑,该项目所在地《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省标要求不得小于1.0,施工方在投标单价组成中充盈系数按1.1进行报价。
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阶段已提供详勘报告。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约定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中未明确价款调整时使用的计价依据。
灌注桩现场施工记录发包人未作具体格式要求,施工方使用自制记录表,记录表中未记录进场成孔地面标高、入岩情况,表中已注明实际浇筑混凝土量且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已签字,但施工方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混凝土进场记录。
在3-3剖面连续出现充盈系数异常,至少为2且个别桩达到4的情况下,施工方未及时告知发包人项目部且没有多方现场勘察及见证。
完成94根灌注桩施工后,发包人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方现场勘察,勘察单位认为未发生塌孔现象,根据就近的详勘孔位柱状图显示地下土层含砼块、碎石块及砖块。有指令单注明充盈异常为原填土层内混凝土块、碎石块造成。
部分剖面段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就充盈异常导致材料损失费用提出签证索赔,双方就索赔事项是否成立及索赔的工程量及单价的合理性激烈交锋。
施工方认为灌注桩充盈异常是地质问题,非施工原因导致,并且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证明施工方已经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都没有约定充盈系数的取值,施工方认为应按照现场实际浇筑的混凝土量计算,超出1.1的工程量应由发包人承担,单价按合同综合单价扣除钻机机械费、机上人工费、辅材费后计算,多浇筑的混凝土应依据信息价按实调差。
发包人认为在招标阶段已提供详勘报告且报告中已注明地下土层含砼块、碎石块及砖块并在孔位图中标出,施工方在投标时也已在报价中考虑1.1的充盈系数,说明施工方在投标阶段已充分了解地质情况并考虑灌注桩充盈问题;
施工方在施工开始阶段即发现灌注桩充盈异常且并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虽然发包人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存在履职不力问题但不足以掩盖施工方未诚信履约的行为。
在灌注桩形象进度达到83%时由发包人主动组织各方人员现场勘察情况,勘察后并为发现存在塌孔、溶洞情况,现场地质情况与详勘报告描述一致,并非详勘报告未描述的地质问题导致充盈异常。
施工方在施工阶段除未及时告知充盈问题外,也未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索赔程序,其索赔时间已失效。发包人根据以上情况认为索赔事项不成立。
关于灌注桩现场施工记录表上记录的混凝土实际浇筑量,发包人同样不认可。签字人虽为发包人管理人员,但并非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涉经济资料有效授权人,该签字无效;施工方不能提供完整且有效的混凝土进场资料,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灌注桩的混凝土充盈系数,是指一根桩实际灌注的混凝土方量与按桩径计算的理论方量之间的比值。在实际施工中,一般成孔的直径尺寸大于或等于设计直径尺寸,以及由于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桩孔侧壁裂缝、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导致实际灌入量大于理论计算量,所以充盈系数需大于或等于1.0,否则桩身质量就存在缺陷,但充盈系数只能在成桩后才能根据实际灌注混凝土用量准确确定。
本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出现充盈系数与投标时预计值存在较大偏差的现象,对此,灌注桩混凝土费用损失还是要结合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案例中双方没有对灌注桩可能存在的充盈异常而导致的费用损失问题作出明显的风险界限划分,这是导致双方出现争议的根本原因。现下较多发包人都会对充盈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以详勘报告为核心,约定因地下溶洞导致充盈超过1.2会对材料进行补偿,非溶洞地质充盈系数在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补偿。
本工程恰好没有类似约定,双方只能根据详勘报告及事后现场踏勘情况来判定异常原因从而厘清责任。该案例开工之初就已经出现异常,但施工方并未及时邀请多方查勘异常原因,已无法厘清异常原因及责任方,原因不明情况下协商解决是最佳途径,这点对施工方是极为不利的。
后期的查勘也表明异常是由于“地下土层含砼块、碎石块及砖块”导致,这一地质情况已在详勘报告中明确告知投标人,且施工方投标报价时也考虑了1.1的充盈系数,应视为施工方已将此地质风险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从此点来看对施工方同样不利。
过程施工记录的签字有效性不符合合同约定,记录数据过于规整与一般施工情况不同,给人一种主观上的不信任感,这对与发包人的后续沟通营造了不信任的基础。
实际浇筑量不能提供完整的进场验收资料。明显不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即使走仲裁或者诉讼,施工记录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
1、合理划分风险,白纸黑字写清楚,不能总是“想当然”
风险小就少赚点,风险大就多赚点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但是有些发包人以“在单价中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已包含一切费用”等条款将所有风险或者无限风险转嫁给承包人是给后续工作埋雷,试想施工方亏到底裤都没了还跟你谈啥合同,这点在国标中同样得不到支持。
有些则是投标人过于“想当然”,认为凭经验就是这样算量,按道理这部分工程量你应该给我,投标时只看重单价,结果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是要在招投标阶段约定好计量规则及充盈异常的处理方式,合理的划分风险才是良好合作的基础。
对履约行为一直良好的供应商,多数发包人在高层沟通方面更容易突破合同约定给予一定的补偿来保证后续良好合作。过程发现问题还是要积极与发包人良好沟通,毕竟客观存在的地质风险不可控,重在沟通处理降低各方损失。
基础类工程由于极其隐蔽且造价高,审计对过程记录文件的审核是极其严苛的,记录文件稍有逻辑问题就会被视为不信任文件,作为后期结算沟通的唯一依据,逻辑不能自洽,任谁也不会为一份有风险的文件去接受审计盘问,这样何谈去加快结算进度,保证结算金额和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