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日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今后老年消费群体及线上消费群体将受到更多的保护。
1.《条例》将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为纳入全领域监管
经营者在发行预付卡后“跑路”的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在预付式消费、回忆推销式消费中引入“冷静期”制度;今后各地政府还将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处置信息平台;经营者违法信息也将被录入信用档案。
2.《条例》也把服务行业中的两种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为“欺诈”行为
一是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行为;二是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条例》规定滥用消费者信息将收到重罚
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信息的时候应先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在发生或者可能发送消费者信息泄漏、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经营者如有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可由工商局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一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万以上50万一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条例》给非现场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设定了更多义务
消费争议需险赔付、不宜退货产品需设置显著提示环节、遵守统一的“商品完好”标准。《条例》规定了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并明确了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同时指出,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5.《条例》对发放预付卡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打出组合拳。
比如双方事先约定、发卡限定金额、保证退卡自由、提供资金担保、“逃避”视为“欺诈”;对各类“消费欺诈”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6.《条例》还加大了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惩处力度
加重利用会议推销的经营者的责任。
7.《条例》参照对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保护,引进“冷静期”制定,消费者拥有“后悔权”
可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履行真实信息告知、7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对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一对一”的提示与确认。
8.《条例》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消费者维权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处理争议。同时,消费者协会将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计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信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