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现行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
四川省大邑县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4年1月初,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来到位于大邑县的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找到该学院成人高考办副主任代某,说想向学生推销银行卡。
之后,代某未经过学校许可和学生本人同意,通过QQ邮箱将3万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给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学生信息后,向银行申请批量制卡。
随后,曾某、李某将违规制作的35000余张中国银行企业园区金卡送到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交给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代某拿了钱并将其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辅导员召集学生填申请表的加班费,以及复印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的费用。
2015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山东单县的一起判例显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单县信用社临时工作人员董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查询他人征信信息1629条,并将查询结果出售给李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好处费4万元左右。
后经法院判决,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三
浙江杭州江干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经查,汤某甲于2015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受他人指使,伙同施某、汤某乙至杭州,假装应聘电商公司客服后,伺机在电商公司电脑上安装非法软件,获取电脑内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客户资料,并据此从汤某甲的上家处获取好处费。
通过上述行为,汤某甲获利2300元,施某获利1500元,汤某乙获利500元。最终法院均判处三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四
另外一起类似案件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间,余某利用多家考试网站系统漏洞,使用专业软件分别侵入某国际教育公司服务器、某社工招录中心等多家数据库,非法获取报考人员个人信息共计39410条,用于个人谋取经济利益。
最终,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五
此外,在互联网中投放的简历、个人酒店住宿信息等也有可能被利用。湖北信阳县法院一起判决书显示,2014年前后,被告人黄某在未经信息所有人允许的情形下,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公民酒店住宿信息2000余万条、公民铁路互联网12306的注册信息13余万条、个人简历信息520余万条以及网络注册账号密码等),并于2014年5月私自将上述信息上传至自己创办的“密码库”网站,获利2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