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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新供销】编者推荐五十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淮北新供销】编者推荐五十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淮北市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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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5)稿件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5)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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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淮北市供销社联合社下属的综合性电商子公司。公司致力于城乡商品电子商务行业,通过整合淮北市供销社系统及农村民生用品的各类资源,打造集信息流、资金流、商业流、物流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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