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第79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列入管理清单的300个税号项下产品,企业须凭出口合同(中方盖章、外方签字或盖章)及生产商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许可证。
政策依据与查询方式
公告原文为《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公布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可通过商务部官网(mofcom.gov.cn)或“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官网查询政策全文及附件目录。
许可证申领时间与适用产品范围
企业可自2025年12月17日起提前申领2026年度出口许可证,并于2026年1月1日起用于报关。纳入管理的钢铁产品共300个税号,具体目录详见官方发布的《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钢铁产品目录.xls》。
企业申领基本要求
企业须严格依照公告及配套通知要求,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如实、完整填报信息,合规提交材料并使用许可证。
电子钥匙办理指南
申领许可证前须先办理电子钥匙。相关操作指引可参考浙江省商务厅发布指南(zcom.zj.gov.cn)。业务咨询电话:0571-87051319;系统技术问题请拨打国富安客服:010-58103599。
许可证申领流程
完成电子钥匙办理后,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线提交出口合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完成许可证申领。
所需申报材料
需上传两份核心材料:一是已签署的出口合同(中方须盖章,外方须签字或盖章);二是由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开具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对其所生产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须由实际生产商开具该证明。
证明上传规范要求
上传的合格证明中,开具单位名称须与系统填报的“生产商信息”完全一致;若证明含编号,亦须与系统填报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编号”一致。
合格证明格式说明
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或模板,由各生产商自行出具;内容要素、所列产品数量、有效期等均由生产商自主确定;证明须加盖质检专用章或企业公章。
许可证使用规则
在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下实行“非一批一证”,可在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但累计不超过12次;其他贸易方式项下实行“一批一证”,须一次报关使用。
业务咨询电话:010-84095015、84181536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84095747
来源:浙江贸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