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饲用水生动物蛋白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2025年12月22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印度尼西亚饲用水生动物蛋白产品进口。
一、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包括以水生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及其加工副产品制成的动物源性饲料。
二、生产企业要求
(一)经印尼方批准并推荐,获中方注册登记;
(二)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卫生控制、自检自控、产品追溯与召回制度;
(三)持续符合印尼方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印尼方有效监管下运行。
三、原料要求
(一)源自印度尼西亚本国海域、公海捕捞或本国养殖的水生动物(不含海洋哺乳动物);
(二)由上述动物整体或加工厂副产品加工而成;
(三)未使用因疫病死亡或扑杀淘汰的水生动物;
(四)不含非水生动物源性成分,且未受第三国动物源性产品污染。
四、生产加工要求
(一)全程在印尼方有效监督下进行;
(二)经中心温度≥85℃、持续时间≥15分钟的热处理,或中方认可的等效加工方式;
(三)不得添加不明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
(四)生产全过程及后续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五、安全卫生要求
(一)产品可在印度尼西亚境内自由销售;
(二)符合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及相关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三)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四)出口前须经印尼方官方随机抽样检测,结果须满足:
1.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2. 肠杆菌: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00);
3. 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
六、包装、标签与储运要求
(一)包装应全新、洁净,密封防潮、不易破损;
(二)外包装加施中文标签,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注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
(三)储存与运输过程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一)印尼方负责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样本出具官方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
(二)每批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确认是否来自注册企业、卫生证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中国海关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存在无有效证书、来源非注册企业、货证不符、检出未经批准动物源性成分、携带有害生物或污染物且无法有效处理、标签严重不符合标准等情形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整理完好;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须对污染场地、物品、器具实施检疫处理;
4. 对检出严重不合格问题的企业,中方将依法撤销其输华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