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中亟需解决的十大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策略
—根据马楠老师讲座整理
原载广联达企业内刊《现代项目经理人》
前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举足轻重。整个建筑业在“十一五”期间保持了高速、稳定的发展势头,规模逐年扩大。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投资的推动,建筑业将迎来长期发展良好机会,建筑业的持续发展给建筑业企业和业主单位、咨询单位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面对当前建筑业工程造价领域发展的瓶颈问题,国家在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原《规范》)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并全面强制推行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也标志着中国工程造价改革步入深水区,新的清单计价规范不但从宏观上规范了政府造价管理行为,更重要的是从微观上规范了发、承包双方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使中国工程造价进入了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的新时代。
新版《清单计价规范》自从7月份实施以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业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双方对新版清单规范关键问题理解分歧、对规范条文关键操作的差异等原因,使广大工程造价人员在实际造价管理工作遇到了很多的困惑。
为了帮助广大工程造价人员真正领会2013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实质精髓,全面掌握当前全国范围内新规范应用中的关键热点、难点问题的操作要领,掌握工程造价全过程精细化控制的根本之道,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水平,我们第一时间就新《规范》的操作应用出现的这些焦点、难点问题给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与解决方案,避免人为操作失误而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切实提高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水平。
难点一:发承包双方造价风险责任划分与风险费用承担对策
在这个难点中,实际上包含两方面:风险责任划分和风险费用承担对策。
1、首先要认识到新《规范》对于发、承包双方造价风险责任划分原则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一强制、四原则。
1)强制规定:新规范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道德层面风险在新规范中也做了彻底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原则:
政策、法规性变化的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原则,主要有三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时,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由发包人承担。
技术、管理风险完全由承包人承担原则,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市场物价波动风险则由应由发包、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不可抗力风险则由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原则,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2、新《规范》对于发、承包双方造价风险承担对策之一 :政策、法规性的风险,其规范性条文及对策
规范条文:
与此相关的规范条文有两条,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风险划分四原则结合起来理解: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调整、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签订前28天),如图1-1所示
①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
②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
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图1-1
3、新《规范》对于发、承包双方造价风险承担对策之二:技术、管理性的风险,其规范性条文及对策
规范条文: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由于承包人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造成的管理费用的超支或利润的减少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新《规范》对于发、承包双方造价风险承担对策之三:物价波动引起的风险,其规范性条文及对策
规范条文:
涉及到乙供材部分调整原则,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涉及到乙供材部分调整方法,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涉及到乙供材部分合同延误调整,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甲供材料部分,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本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价格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5、新《规范》对于发、承包双方造价风险承担对策之四: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其规范性条文及对策
规范条文: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按本规范第9.10条的规定执行。
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合同解除结算)的规定办理。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调整原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调整原则:由发包人给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
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难点二:甲供材料、乙供材料计价方式与责任承担对策
1、甲供材料计价方式与责任承担对策
规范条文:
此规范条文有五条,3.2.1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3.2.1-3.2.3条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防止扯皮:1)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时,若是招标发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若是直接发包的,应在合同里约定清楚。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不应再定甲供材料,否则就有可能侵犯承包权的情况。2)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承包人可计取材料保管费进入总承包管理费。
3.2.4条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要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焦点:损耗量的确定)。
3.2.5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乙供材料计价方式与责任承担对策
规范条文:
此规范条文有三条,3.3.1条规定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3.3.1-3.3.3条目的也是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防止扯皮:其设置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法规条款设置的。
难点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错误责任承担、规避及利用技巧对策
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错误责任承担
规范条文: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强制】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招标人必须招标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数量不算错;
3)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负责——不缺项漏项;
4)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完善性负责——项目特征完善;
5)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没有核实的义务,更没有修改调整的权利;
6)招标人如委托造价公司编制的,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以往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清单文件编制的错误责任没有强制性规定,致使以往业主(造价咨询公司)常常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随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的清单文件,投标人必须核对,否则清单文件的编制错误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这样发包人将本应当属于自己的清单文件的编制错误风险,利用合同条款强行转嫁承包方,这样一来承包方就不得不承担本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计算错误风险。
2013《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以上约定显然无效,所以业主应通过咨询合同加强对咨询公司的管理从而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管理。
2、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规避对策及投标人利用技巧
1)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常见错误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五个清单编制中最重要的、最难的、也是最容易出错的清单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其关键环节及常见错误,如图1-2所示
图1-2
2)工程量清单编制错漏项的危害、机会及责任承担
危害:对于发包人来说,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问题会直接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与价款调整的发生,甚至会给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带来更大“方便”。
机会:对于承包人来说,工程量清单错漏正是投标阶段承包人利用这些错误打下埋伏,施工及结算阶段高价结算及盈利的绝好机会。
责任承担: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3)规避措施与方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可以从下面三方面考虑:避免漏项和重项的方法;避免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的方法;避免特征描述不完善的方法
4)工程量清单编写错误与不完善的补救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写错误与不完善有两次补救的机会:一是在招标答疑会上解决,二是在施工及结算阶段解决。具体如下:
第一个补救机会:避免漏项和重项的方法;特征描述的方法;清单工程量计算的方法可以在招投标阶段通过招标答疑会解决。
第二个补救机会:在施工及结算阶段解决。对于重项多算问题可通过按实结算解决;对于漏项缺量问题可以通过变更从暂列金额中支付;而对于特征描述不完善的问题则按实际施工时的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调整综合单价,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价格不一样。
5)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的注意事项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可按照计量规范中的项目按常规施工方案来编制,具体内容本文不做赘述。
6)其他项目清单编制时的注意事项
对于其他项目清单编制时,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四部分:
首先是,暂列金额,这部分是必须编写的,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15%列取;
第二是,暂估价,这部分是可选项目。其中暂估材料单价,视情况而定,当有难以确定单价的材料和甲供材料时必须列取,否则不列,一般以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而专业工程暂估价则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三是,计日工必须编写。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第四是,总承包服务费,这部分视情况而定,当有专业分包工程时必须列取,否则不列。
7)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时的注意事项(五险两金 两税两费)
此部分主要是五险两金、两税两费。一定要按照《规范》规定的常规五险两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以及当地政府或行业具体政策规定列项。
当前全国统一就三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用)。
难点四: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原则、投诉以及规避投诉对策分析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2013《清单规范》实施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也变得非常敏感,新规范5.1.6条规定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新清单规范5.3.1条也规定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新清单规范针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做了如下原则约定:
(1)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纪要)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3)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包括相关文件)和信息价格,对招标文件规定可使用的市场价格应有可靠依据;
(4)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可竞争的安全文明费和规费、税金;
(6)按照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竞争性的措施方案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合理确定,并正确计算其费用;
(7)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8)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2、投标人对招标控制的投诉、发包人规避投诉对策
基于以上八条编制原则,投标人可以对招标过程中以下情景与环节进行判断,如果有此类的现象,投标人就可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否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编制和复核
2)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否与细节构成完全吻合?是否随意上调下浮?是否在评标办法中将其下浮后作为拦标价?
3)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材机单价是否先用信息价再用市场价?
5)建设主管部门对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时,是否按幅度上限执行?
6)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是否竞争?
7)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8)招标文件中有无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字样?
9)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时,是否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按照清单中列明的数额计入?
10)招标控制价复核后是否误差大于±3%?
以上十个方面,就是2013清单规范发布后,未来投标人对发包人发布招标控制价核对以后,可以投诉的要点。
难点五:基于中标目标的报价编制原则、关键事项以及对策技巧
1、投标报价编制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八自主与八不能自主,具体如下:
八自主:人材设机定额消耗量、人材设机单价、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措施费用、计日工单价、总承包管理费等;
八不能自主:分部分项工程量、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量、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2、投标报价编制的关键点及对策
在实际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等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这一条是强制性规定。
(3)暂列金额则按照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4)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
(5)计日工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单价要考虑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6)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7)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报价的各个清单费用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只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难点六:新《规范》下三类合同的计量方法程序及应对策略
主要指的是单价合同、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合同的计量程序,如下图1-3所示:
针对三类合同计量程序的不同,最重要就是要规范计量,建立配套过程计量台账,按月结算时,每月积累工程量,为日后加快竣工结算提供促进的工具。
难点七:新《规范》下工程变更处理方法与价款控制对策
1、新规范对于工程变更的定义及类别划分
2013新清单规范对工程变更有了新的定义,主要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
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3新清单规范对工程变更的类别主要划分为四大类:常规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导
致的变更、缺项引起的变更、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变更。其中常规工程变更又分为变更导致分部分项费用的调整、变更导致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删减合同导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图1-4所示。
2、常规工程变更价款控制对策之一 :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进而导致价款的调整
规范条文: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对于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当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当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
2)对于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
3)对于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在有信息价时,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在无信息价时,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
3、常规工程变更价款控制对策之二:变更导致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
规范条文: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费率不得竞争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按以下调整
安全文明费:变更前后的安全文明费基数之差值×安全文明费率
单价措施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实际变更增减量×中标单价,但要看量变是否在15%内;
总价措施项目:变更前后的总价措施费用基数之差值×相应措施项目中标费率,但要考虑报价浮动率;
2)承包人未事先提出拟实施方案,视为不调整或承包人放弃权利。
4、常规工程变更价款控制对策之三:删减合同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规范条文:
9.3.3条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设置此条款目的是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则发包人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注:实质就是索赔)
5、项目特征不符引起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操作对策
规范条文:
此相关规范有两条,9.4.1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注:变更调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对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直接调整项目综合单价即可。
2)对于综合单价的调整:则需要分区分以下情景:
① 对于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当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当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
② 对于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
③ 对于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在有信息价时,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在无信息价时,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
6、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操作对策
规范条文:
此相关规范有三条,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注:单价项目变更调整)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注:总价项目变更调整)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条规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对于9.5.1条规定操作,注意当工程量调整时按时调整。当单价调整时,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①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②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
对于9.5.2-9.5.3条规定实际工作中操作时注意,当工程量调整时,按时调整。当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按以下调整(1)安全文明费:按实调整;(2)单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看量变是否在15%内;(3)总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未事先提出拟实施方案,视为不调整或承包人放弃权利。
7、工程量偏差引起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操作对策
规范条文:
此相关规范有三条,9.6.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变更)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条规定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量变在15%内时,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与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2)量变在15%外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如下:
①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②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量变还引起了措施项目变化,
①单价措施项目,按以上“2”的办法调整;
②总价措施项目,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难点八:新《规范》下索赔及现场签证的处理实务及控制对策
1、新规范对于索赔的定义及范围界定
2013新清单规范对于索赔的定义: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从以上术语可以看出:这儿索赔是双向索赔。他的法律性质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并
非惩罚。
2013新规范索赔范围的界定主要分为:一般性索赔、不可抗力导致索赔、提前竣工导致
致索赔、提前竣工导致索赔、误期赔偿导致索赔,其中一般性索赔又分为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和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如图1-6所示。
2013新规范第9.13.1条也规定了索赔成立的条件:1)正当的索赔理由;2)有效的索赔证据;3)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
2、新规范对于索赔程序流程的规定
2013新规范第9.13.1条规定了索赔成立的条件:1)正当的索赔理由;2)有效的索赔证据;3)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
其索赔流程程序,见下图1-7所示
3、新《规范》下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
规范条文:
此相关规范有三条,9.10.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0.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合同解除结算)的规定办理。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调整原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调整原则:由发包人给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4、新《规范》下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导致索赔
规范条文:
此相关规范有三条,9.11.1条规定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条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首先弄清赶工费用和赶工补偿费的区别:
a、赶工费用是在合同签约之前,依据招标人要求压缩的工期天数是否超过定额工期的20%来确定,在招标文件中已有明示是否存在赶工费用。
b、赶工补偿费是在合同签约之后,因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承包人因此不得不投人更多的人力和设备,采用加班或倒班等措施压缩工期,这些赶工措施可能造成承包商大量的额外花费,为此承包商有权获得直接和间接的赶工补偿。
2)赶工补偿费的法律性质: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前竣工的一种补偿机制,同时也属于承包人索赔范畴。
3)赶工补偿费用调整的条件: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承包人同意后。
4)赶工补偿费承担方是甲方;
5)赶工补偿费的额度:双方约定;
6)赶工补偿费的支付:是与结算款一通支付。
5、新《规范》下误期赔偿导致索赔
规范条文:
此相关规范有三条,9,12.1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 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条规定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1)首先理解误期补偿费的法律性质:误期赔偿属于业主索赔的范畴,是指对业主实际损失费的计算,而不是罚款。
2)搞清误期补偿费与罚款的区分:误期赔偿是对承包人误期完工给予发包人损害的一种的补救措施;而罚款则是通过征收一笔罚纠正合同的履行,带有惩罚性质。
3)对于误期补偿费的额度,则由双方放约定;
4)对于误期补偿费的支付:在结算款中扣除;
5)对于误期补偿费扣除后的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6)某一建设项目中有一单项工程误期按造价比例扣减。
6、新《规范》下现场签证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
当前施工中常见的现场签证:
(1)发包人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提出,由承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
(2)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必须需人、材、机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3)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基坑开挖后出现流沙等,需要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
(4)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的停工,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
(5)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其单价,以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6)其他由于合同条款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事项。
难点九:新《规范》下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方法与对策
1、新《规范》下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种类与框架
2013新清单规范对合同价款支付类型与种类的规定,分为:预付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时,需要对甲供材料价款、变更价款、签证价款、索赔价款、合同调整价款进行同期处理。
2、预付款支付攻略
1)工程预付款定义及其法律性质: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采购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法律性质为: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2)新《清单计价规范》下预付款支付的操作:
2013清单规范对预付款的基本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所以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就按以下新《规范》办理:
a.支付额度: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
b.支付程序: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c.支付时限: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d.未付责任: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预付款扣回: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攻略
1)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
2)对于支付比例:首期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
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发包人不支付的责任: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
则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承包人的义务: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接受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4、进度款的支付攻略
首先需要了解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与程序
进度款中的总价措施项目支付方法: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进度款支付分解表,在投标时提交,非招标工程在合同洽谈时提交。分解方法可选择以下方法:
1)将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支付;
2)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占签约合同的百分比、以及各个计量支付周期内完成的单价项目的总金额,以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3)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组成性质,(如时间、与单价项目的关联性等)分解到形象进度计划或计量周期中,与单价项目一起支付。
5、新《规范》关于进度款支付的其他规定操作
对甲供材料价款支付处理,应列入本周期应扣减金额中,从进度款中扣除;而对于变更价款、签证价款、索赔价款、合同调整价款则列入本周期应增加金额中,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难点十:新《规范》下期中结算与快速竣工结算的对策
1、新《规范》对于快速编制竣工结算方法的规定及应对策略
传统竣工结算过程繁琐,周期较长,而2013新规范则简化了结算过程,其中11.2.6 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11.3.1条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这两条规定实际上使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确认的结果,不需要重复计量、计价,只需将期中历次计量结果直接汇总计入结算资料,简化了结算过程。
从传统竣工结算价编制方法(竣工结算价款=∑(分部分项费用结算+措施项目结算款+其他项目结算+规费+税金))到快速竣工结算编制方法(竣工结算价款=∑各支付周期工程进度款 + 竣工结算余款)公式计算方法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要实现快速编制竣工结算必须要:重视计量控制,加强期中结算,强化精细管理。建立并完善清晰的计量台账、变更台账、签证台账、索赔台账、调整台账、支付台账
2、新《规范》下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程序
新规范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流程
结束语
透过2013新清单规范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新规范对工程过程责任的界定与划分更加清晰,其可执行性也更强,同时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造价相关人员需要更加深入学习与领会2013《清单规范》的实质和精髓,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给行业从业人士带来启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