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高法宣判的某安建设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案(指导性案例250号),堪称近五年工程法务领域的“教科书级案例”。表面看是“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能否追回工程款”的争议,实则藏着三个90%商务经理都踩不透的深层陷阱。作为审查1000+总包合同、处理500+纠纷的法务专家,今天带你拆解这个真实案例的核心逻辑,读懂就能避开百万级损失。
一、案例核心事实:一张声明引发的2年司法博弈
2016年,某安建设公司作为总包承建某楼盘项目,开发商为申请2900万项目贷款,要求某安公司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项目经理为保障项目资金到位,未经公司法务审核便签字盖章,承诺“在担保公司债权清偿前,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8年工程竣工后,开发商拖欠4873万工程款,某安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一审、二审均胜诉。但担保公司以“已放弃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历经2年才尘埃落定,最终某安公司胜诉,但仅律师费就花了230万。
二、深层剖析:跳出“胜诉结果”看本质风险
陷阱1:“放弃优先受偿权”不是“一签全废”,关键看“三个边界”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商务经理不仅仅是精算师,也是谈判家,更是合规合法专员。随着建筑行业中诉讼案件的不断攀升,绝大多数公司已经意识到了法务的重要性,通常会将商务经理任命为“商务法务经理”,由商务经理统筹项目各类文件签署的合法合规性,以此建立一道“风险防火墙”。
在本案中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了“放弃优先受偿权”,多数商务经理认为,签了放弃声明就等于丧失优先受偿权,这是致命误解。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了三个核心裁判规则,很少有人能精准把握:
1. 主体边界:放弃声明仅对“特定债权人”有效。本案中某安公司是向担保公司作出承诺,仅对该公司的抵押权让步,对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如其他抵押权人、普通债主)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非全局放弃。
2. 范围边界:部分放弃不影响整体权利。案涉放弃的108套房产仅占总工程面积的4.5%,剩余95.5%的工程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只要未覆盖全部工程,就不算彻底丧失权利。
3. 效力边界: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一律无效。这是《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即便签了声明,若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该声明自动失效——这也是某安公司最终胜诉的核心底线。
陷阱2:项目经理“签字权限”的隐形雷区,不是“公司盖章就有效”
本案中项目经理的签字行为,暗藏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务风险:越权代表的追认边界。很多商务经理认为,只要盖了公司公章,项目经理签字该事件就没有了解决的余地,但实际情况是:
1.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核心法定权利,属于“重大权利处分”,并非项目经理的常规管理权限。若开发商明知项目经理无此授权(如合同未约定该权限),即便盖了公章,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但本案中因声明是为了项目融资(利于工程推进),法院认定公司事后以实际行为追认了该权限。
2.风险警示:涉及“放弃权利”“重大让利”“责任豁免”的文件,项目经理绝对不能擅自签字,必须先经公司法务审核并取得公司书面授权——哪怕开发商以“不签字就不付款”相要挟,也需通过函件留存胁迫证据,而非贸然签字。
不仅是本案表述的情况,绝大多数项目商务经理通常都会以“签字盖章”作为与甲方、分包等各方协商的定案,容易忽视该文件是否合法合规,造成了很多经济损失。
不过,现在你不用担心,我们可以用「AI合同助手」智能识别权限条款,自动提醒合规风险,帮你守住签字底线。
陷阱3:“为项目融资”的善意,不能抵消“证据留存”的缺失
本案中某安公司虽胜诉,但付出了2年诉讼成本,核心原因是证据留存不足:
1.未在声明中明确“资金用途限制”:若当时注明“仅针对本次2900万项目贷款,且贷款需全部用于案涉工程建设”,后续若开发商挪用贷款,可直接主张声明无效,但某安公司未做此约定,导致额外举证成本。
2.未留存“工人工资支付保障证据”:诉讼中某安公司花费大量精力证明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才得以证明放弃行为未损害工人利益。若提前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会证明等,可大幅缩短诉讼周期。
这也表明了,项目商务经理也要建立开工就是结算的意识,不能等到结算了,案件发生了才开始收集证据,除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审核需要上支撑资料的保险,各个涉及经济效益的环节都应该保留“关键证据”,防范风险。
三、商务经理必学的“权利保护实操指南”,从本案提炼的3个关键动作
1. 签署重大文件前:做“双审核”。涉及放弃权利、责任承诺的文件,先交公司法务审核“条款效力”,再向公司申请“书面授权”,两者缺一不可,避免因越权签字引发纠纷。
2. 签订放弃声明时:加“三个限定”。若确需签署,务必注明:①“仅针对XX债权人(全称)的XX笔债权”;②“放弃范围为XX楼栋/区域(明确坐标)”;③“若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本声明自动失效”,锁定权利边界。
3. 事后维权时:抓“两个核心证据”。一是证明放弃行为未损害工人利益(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二是证明放弃的合理性(如融资资金确实用于项目建设),这两类证据是突破“放弃声明”约束的关键。
最后总结
这个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启示,不是“签字可以放心”,而是“懂规则才能放心”。商务经理作为项目法务风险的守门专员,要有风险意识、合规意识,确保项目所有的商务往来符合公司的制度、财务的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凡事多想一步,多留证据。
对于法务知识不能只懂,更要看透法律条款背后的“边界规则”“权限规则”“证据规则”。很多工程纠纷的败诉,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因为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停留在表面,忽略了深层逻辑。本案中4873万工程款的追回,本质是踩中了“权利边界”“工人利益”“追认规则”三个关键节点,而这正是多数商务经理的知识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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