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2025年12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第79号公告,宣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将300种钢铁及钢铁制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施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企业须凭出口合同及生产商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货物进出口分为自由、限制与禁止三类。此次调整将相关钢铁产品由自由进出口转为限制进出口,显著提升企业合规要求与法律风险——未依法取得许可或申报不实,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甚至走私犯罪。
文章关键词:海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口企业、出口申报、进出口、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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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明确:当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限制出口时,国家可对有关货物实施出口限制。
二、出口许可的产品范围
本次共300种钢铁产品纳入目录。其中,《税则》第72章(钢铁)涉及约251个10位编码,224个被纳入,基本覆盖除铁合金(税目7202)外全部品类;未纳入的还包括7204、7222、7226项下部分产品。
《税则》第73章(钢铁制品)共约180个10位编码,本次纳入76个,集中在税目7301–7307,主要包括钢管、钢轨、钢丝、钢钉等典型制品。

三、出口许可的法律性质
出口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非备案或自动许可。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企业不得视作程序性手续而忽视其法定效力。
四、出口许可证类型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许可证分为“一证一关”“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三类。本次公告未明确适用类型,仅规定未尽事宜按2024年第65号公告执行;但该公告未涵盖钢铁产品。预计商务部、海关总署将在2026年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主要合规风险提示
实施许可制度后,企业面临五大典型风险:
(一)无证到货
指出口申报时尚未取得许可证,但无主观故意或申报不实行为,多因内部流程衔接不畅或新政初期操作生疏所致。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此类情形将导致货物不予放行,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二)申报不实
因商品名称、税则号列、规格型号等申报错误,将应证货物误报为免证货物,构成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三)溢短装超限
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数量的5%。超量出口可能被认定为无证出口;若以许可证数量申报实出数量,则涉嫌数量申报不实;存在主观故意的,还可能构成走私。
(四)走私行为(行政处罚)
虽第72章产品基本全覆盖,但仍有企业试图伪报品名或归类(如报成非钢铁类产品)逃避监管。依据《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应证未证且未偷逃税款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可处等值以下罚款。
(五)走私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及“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起刑点与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已普遍适用该扩大解释。
中国钢铁出口规模长期居世界前列。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2025年1–10月累计出口额达747.4亿美元。无序出口已引发多国反倾销、反补贴及反规避调查,“买单出口”等问题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此次实施出口许可证制度,旨在规范出口行为、强化源头监管,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企业须切实提升合规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