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滞留”是否属于“扣押”或行政强制
问题背景
根据国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相关文件,“不得乱罚款、乱查封、乱扣押”的要求引发关注。在航运领域,如何界定船舶“滞留”的性质,是企业维权和合规的重要环节。
一、船舶“滞留”是否属于“扣押”?
结论:不属于。
法律性质不同:扣押是对物权的强制限制(如司法扣押),需经法定程序(如法院裁定)。而滞留属于行政监管措施,旨在确保船舶符合安全、环保法规。
法律依据不同:
- 滞留依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65条:海事机构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港口国监督(PSC)可滞留不适航船舶。 - 扣押依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海事法院可裁定扣押船舶。
《行政强制法》第9条:行政机关可在执法中扣押涉案财物。
- 滞留依据:
法律后果不同:
- 扣押可能导致船舶被拍卖且需提供担保。
- 滞留整改缺陷后即可解除,不涉及财产权转移。
二、船舶“滞留”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结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定义:“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行为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归类:《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的“禁止离港”(滞留)符合上述特征,属“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区分关键点总结
| 标准 | 扣押 | 滞留 |
|---|---|---|
| 法律性质 | 司法/行政强制(限制物权) | 行政强制措施(风险管控) |
| 启动主体 | 法院或行政机关(依严格程序) | 行政机关(如海事局) |
| 法律依据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强制法》 | 《海上交通安全法》《SOLAS公约》 |
| 目的 | 财产保全、执行或调查违法 | 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合规 |
| 解除条件 | 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 | 整改缺陷并通过检查 |
| 救济途径 | 行政诉讼、复议 | 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 |
四、典型案例辅助理解
滞留案例:某船因救生艇故障被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修复后解除——属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案例:某船因拖欠油款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法院裁定直至提供担保——属司法扣押。
五、法律建议
查看执法文书名称(《扣押决定书》vs《滞留/禁止离港通知书》)。
核查法律依据(引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则为扣押,引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则为滞留)。
权利救济:
- 对滞留不服:向上一级海事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对扣押不服:向海事法院申请异议或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