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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滞留”属于“扣押”吗?属于行政强制吗?

船舶“滞留”属于“扣押”吗?属于行政强制吗? 江海云航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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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滞留”是否属于“扣押”或行政强制

问题背景

根据国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相关文件,“不得乱罚款、乱查封、乱扣押”的要求引发关注。在航运领域,如何界定船舶“滞留”的性质,是企业维权和合规的重要环节。

一、船舶“滞留”是否属于“扣押”?

结论:不属于。

  • 法律性质不同:扣押是对物权的强制限制(如司法扣押),需经法定程序(如法院裁定)。而滞留属于行政监管措施,旨在确保船舶符合安全、环保法规。

  • 法律依据不同:

    • 滞留依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65条:海事机构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港口国监督(PSC)可滞留不适航船舶。
    • 扣押依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海事法院可裁定扣押船舶。
      《行政强制法》第9条:行政机关可在执法中扣押涉案财物。
  • 法律后果不同:

    • 扣押可能导致船舶被拍卖且需提供担保。
    • 滞留整改缺陷后即可解除,不涉及财产权转移。

二、船舶“滞留”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结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定义:“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行为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归类:《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的“禁止离港”(滞留)符合上述特征,属“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区分关键点总结

标准 扣押 滞留
法律性质 司法/行政强制(限制物权) 行政强制措施(风险管控)
启动主体 法院或行政机关(依严格程序) 行政机关(如海事局)
法律依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强制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SOLAS公约》
目的 财产保全、执行或调查违法 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合规
解除条件 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 整改缺陷并通过检查
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复议 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典型案例辅助理解

  • 滞留案例:某船因救生艇故障被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修复后解除——属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案例:某船因拖欠油款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法院裁定直至提供担保——属司法扣押。

五、法律建议

  • 查看执法文书名称(《扣押决定书》vs《滞留/禁止离港通知书》)。

  • 核查法律依据(引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则为扣押,引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则为滞留)。

  • 权利救济:
    - 对滞留不服:向上一级海事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对扣押不服:向海事法院申请异议或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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