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经海关总署批准,试验区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定义
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先凭卡口核放单办理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其中,“卡口核放单”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等功能。
二、适用条件
区内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信息化系统联网。
三、备案与核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主管海关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企业在货物分批次进出前,须备案相关信息并经主管海关核准。
四、操作流程
1. 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如实填制核放单,系统自动判别并反馈核准信息。
2. 凭审核通过的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
3. 核放单数据发送后30日内未实际进出区且未撤销的,系统自动停止业务,待实际进出区后恢复。
4. 发现异常需变更或撤销核放单时,可向海关申请核准。
5. 进出区货物如在卡口查验发现异常,该批货物不得集中申报,需进行单一申报。
6. 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可通过信息化系统申报退运信息。
五、集中申报要求
自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30日内,核放单需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且不得跨年度办理。集中申报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等数据应与汇总的核放单一致。
六、暂停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
(二)本年度内变更和撤销核放单次数累计达30票;
(三)涉嫌走私或侵犯知识产权被立案调查;
(四)其他违法行为。
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施。
上海海关
2014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