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新政
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此次调整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
主要变化如下:
一、执法职责不变,检验范围更新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明确,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解决了因版本变更导致监管滞后的问题。
二、提供材料不变,填报事项增加
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时需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编号(UN编号)、包装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情况说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单样本(散装产品除外)。
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运输危险信息的判断依据,包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等。
三、提供材料不变,豁免条款增加
出口危险化学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供: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的除外);
-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 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单样本(散装产品除外),外文样本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情况说明。
新增豁免条款:若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规章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在报关时无需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四、技术要求有变,主体责任明确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需保证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适用);
- 国际公约、规则、条约等;
- 输入国或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适用);
- 海关总署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删除了原公告中“贸易合同中高于上述技术要求”的内容,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五、检验内容聚焦安全
检验内容包括:
- 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规定;
- 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应为中文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应为中文数据单),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删除了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内容,聚焦安全相关项目。
六、包装要求接轨国际规章
将“汽车运输”改为“公路运输”,其他包装检验要求不变,体现了与国际技术法规的进一步接轨。
供稿/ 济南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