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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并缩窄范围 从“有偿”看“应税交易”的逻辑脉络

中国税务报: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并缩窄范围 从“有偿”看“应税交易”的逻辑脉络 税乎网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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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重构“应税交易”边界:以“有偿”为核心厘清征税逻辑

从“视同销售”到“视同应税交易”,征税范围更趋科学合理

2025年1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07版刊文指出,新出台的增值税法对“销售”“视同销售”“不征税行为”的界定作出重要调整,进一步明晰了增值税征税范围,体现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相关主体需关注政策变化,防范涉税风险。

增值税法将课税对象统一表述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并将“劳务”并入“服务”范畴。其中,“有偿”成为判断应税交易的核心标准。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销售是指有偿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一规定延续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基本逻辑,但在表述上实现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衔接。

民事法律中的“有偿”强调等价交换原则,会计准则则从收入角度定义为“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实践中,可通过三者结合判断交易是否具有“有偿性”。

总体来看,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本质是有偿让渡权益,即“有偿交易征税,无偿交易不征税”。但鉴于经济活动复杂性,立法采用“原则+正反例外”结构:第三条确立征税原则,第五条、第六条则分别规定“有偿不征税”和“无偿征税”情形,精准圈定应税范围。

在“视同销售”方面,增值税法将其调整为“视同应税交易”,并大幅压缩适用范围。原政策中“代销货物”“跨县市移送用于销售”“分配给股东”等情形被删除,仅保留以下几类: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 新增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上述调整更加科学:代销与跨区域移送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符合“销售”定义;用于投资、分配等行为已取得非货币性经济利益,属于实质销售,无需再归入“视同”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服务无偿提供不再纳入应税范围,意味着集团内无偿使用房产、服务赠送等行为可能不再视同征税,相关主体应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此外,最终通过的增值税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用于公益事业除外”的表述,以及二审稿中的兜底条款,增强了政策确定性,体现税收法定原则,避免执法争议。

对于“有偿但不征税”情形,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四类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行为:

  1. 员工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
  3. 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
  4.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上述规定整合并简化了原有政策,取消“非经营活动”与“不征税项目”的分类,且未保留兜底条款,提升法律确定性。

部分原属不征税范围的事项未被列举,如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无偿铁路/航空运输、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转让等。其中前三项因不满足“有偿”要件,可直接排除在应税交易之外;而资产重组和雇主为员工提供服务则需后续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

总体而言,增值税法以“有偿”为逻辑起点,通过正向定义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起清晰、严谨的征税框架,既符合经济实质,又增强执法统一性,有助于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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