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驿站转让引纠纷,经营权成关键问题
| 01
6万盘下驿站经营权却遭遇无权经营
周先生称,他于2024年4月以6万元价格从陈某手中接手了安康市汉江路博元幸福城附近一家快递驿站。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乙方支付6万元获得驿站经营权[1]。然而,在经营仅4个月后,超市老板余师傅告知周先生,陈某并无该快递驿站的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 02
超市老板:陈某仅为租赁经营
据超市老板余师傅介绍,他是通过与多家快递公司签约取得驿站经营权的,并将日常经营交由陈某负责,陈某每月支付一定承包费,但经营权并未转让给陈某。余师傅表示,陈某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私自与周先生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2]。
| 03
邮管局:调解失败,建议诉讼
安康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透露,三方对事件说法不一。经调查确认,余师傅确实与多家快递公司签订了经营权协议。由于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工作人员建议周先生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3]。
| 04
律师观点:转让合同无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律师指出,根据《邮政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在此案中,陈某并非经营权持有者,其与周先生签订的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陈某需退还费用。赵律师提醒受让方在接手快递驿站时,务必核实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了解经营模式和变更要求,避免风险[4]。
来源 | 大风新闻 作者 | 谢涛 版式 | 麦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