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明确适用条件及政策执行要点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引发关于自然人是否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讨论。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
一、相关政策梳理:
1.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 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自然人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尽管自然人被归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关键在于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达到起征点即需缴税。建议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企业代办增值税申报的,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但若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超过500万元,平台企业应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自行申报纳税。

三、结论:
虽然《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自然人明确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实质并未改变原有政策口径。自然人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前提是办理税务登记或通过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代办申报。否则,仍适用按次纳税500元起征点的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答复,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为个人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支出可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