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提高宠物诊疗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维护宠物诊疗行业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兽医协会单位会员的宠物诊疗机构。
宠物诊疗机构以家庭伴侣动物为主要诊疗对象,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
分级工作按照“机构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中国兽医协会负责全国宠物诊疗机构的分级评审工作,并设立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20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二章 评审程序
宠物诊疗机构需根据标准自认级别并提交以下材料:
- 宠物诊疗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
- 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宠物诊疗机构室内平面图及各区域用途和面积;
- 业务负责人兽医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
- 执业兽医师和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
- 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 兽药台账;
- 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初审通过后,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意见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每年两次评定会,根据现场审查情况作出结论并通知受评单位。评审结果公示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通过评审的宠物诊疗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名单报农业部备案。
评审结果有效期三年,到期前六个月提出审核申请,评审委员会在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完成评审。
第三章 监督与核查
评审委员会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不定期检查。发现改变评审条件或违章操作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报执法部门。
等级证书和牌匾不得伪造、转让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违规者撤销等级评定结果,三年内不得申请分级。
变更单位名称等事项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存在虚假申报、违法、条件不达标、事故频发、投诉较多等问题的机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
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评审费
申请单位支付评审费,标准由中国兽医协会制定公布,协会负责统一收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兽医协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