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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类]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问答(78)《欣海-丁丁检务工作室》(504)

[通关类]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问答(78)《欣海-丁丁检务工作室》(504) 欣海报关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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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关类]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问答(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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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HAI

出口管制政策解析:石墨物项相关问题

01 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石墨物项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出口经营者应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2023年第39号公告[1],评估拟出口的石墨物项是否在管制范围内。若存在疑问,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提交出口业务咨询申请,并提供物项技术指标与无法判定的原因等信息,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02 人造石墨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应如何理解?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被纳入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 高纯度(纯度 > 99.9%)
  • 高强度(抗折强度 > 30Mpa)
  • 高密度(密度 > 1.73克/立方厘米)

出口时,需在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中明确上述三项指标的实际值。

03 人造石墨粉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由于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且无法同时满足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要求,因此不列入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04 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增强的石墨制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使用金属或纤维(如棉纤维、玻璃纤维、石棉等)增强的石墨盘根、石墨垫片、石墨复合板等制品,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05 合同计量单位与申请表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若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在填写出口许可申请表时,企业需将数量折算为千克,并附上折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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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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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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