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墨类物项成出口管制高频查验对象 多家企业因申报问题被罚
天然石墨、高纯度人造石墨均受管制 商品编码与最终目的国填报错误频发
近年来,石墨相关物项成为海关出口管制布控查验的重点对象。据中国海关2024年披露的处罚案例统计,涉及石墨类物项的违规案件占比高达42%,多家企业因归类错误、成分申报不实或目的国不符等问题被处罚,其中包括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
以下为海关公布的典型处罚案例:
案例1: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145号
某企业于2024年10月15日以货样广告品方式申报出口“天然鳞片石墨”9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01100090。经查验,实际货物为“膨胀石墨”,应归入38249999,属两用物项,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货值人民币3011.98元。
案例2:甬北关缉违字〔2025〕152号
企业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坩埚套装”13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6903900090。查验发现其含“天然鳞片石墨”,应归入6815190020,属管制物项,需提交出口许可证。货值人民币0.36万元。
案例3:甬北关缉违字〔2025〕155号
企业申报出口“碳棒、石墨板”共3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6815190090、3801909090。经检验,两项货物实为“石墨棒”,应归入3801909010,属管制物项。货值共计人民币5.13万元。
案例4: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33号
企业申报出口“石墨舟片”至泰国,并提交目的地为泰国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经查,实际出口目的国为马来西亚,与许可证信息不符,构成申报不实。
案例5: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256号
企业申报出口“石墨块”和“石墨平台”,申报商品编号6815190090。经查,货物为纯度高于99.9%的人造石墨制品,应归入6815190020,需提交出口许可证。违法货值人民币71719.92元。
从上述案例可见,石墨类物项出口违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商品编号归类错误、产品成分或纯度申报不实、出口目的国与许可证不符。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公告,石墨类物项实施差异化管制,主要分为两类:
- 天然石墨及其制品:包括天然鳞片石墨、膨胀石墨、球化石墨等,典型产品如石墨坩埚(多由天然石墨制成),均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 特定参数的人造石墨及其制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受管制——纯度>99.99%、抗折强度>30MPa、密度>1.73克/立方厘米。
企业在申报时,常因对产品材质认知不足或参数掌握不准确导致误判。例如,申报为“人造石墨坩埚”且纯度低于99.99%,理论上无需许可,但若实际材质为天然石墨,则必须持证出口。
此外,出口目的国申报错误也较为常见。部分企业因拼箱出货或物流路径变更,未及时更新最终目的国信息,导致与许可证内容不符。另有企业试图通过变更目的国规避监管,亦被海关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含石墨成分的复合制品即使不属于管制范围,也可能因系统布控被要求提供情况说明或检测报告,后续监管周期可长达3至4年。
石墨作为战略性矿产资源,其出口管制持续收紧。企业需加强关务合规管理,准确掌握产品技术参数,严格核对商品编码与出口目的地,避免因申报不实引发行政处罚风险。
关务合规难度日益提升,企业应提升专业审核能力,融合报关知识与行业技术认知,防范出口管制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