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9月起实施,明确退税条件、范围及计算方式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的60%。
(三)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按比例退还新增留抵税额:新增部分不超过1亿元的,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若不满足第二项条件,可按第三项规定申请退税。
二、适用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指其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数据计算;经营期满3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指其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超过50%。比重按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计算。同一期间内已计入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计算。预收款指预售房地产项目所收款项。
同时涉及房地产及其他业务且符合上述比重规定的纳税人,应按第一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办理退税。
五、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查补、评估调整等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前金额为准。
六、税务机关核准退税后,纳税人再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退税,但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不得与已核准期间重复。
七、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制造业等4个行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新增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其他行业:新增留抵税额中不超过1亿元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 + 超过1亿元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进项构成比例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注明的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其他行业按当年1月至申请前一所属期计算。
八、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完成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留抵退税。
九、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缴回全部退税款后,可自缴回当月起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已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的纳税人,缴回全部税款后,可自次月起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人缴回税款后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政策的,自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或在符合退税条件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取得退税后发现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在下个申报期结束前缴回。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依法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17号》《第19号》《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