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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 佛山电子口岸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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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货物申报新规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行为,根据多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新规定于2025年3月27日由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公布,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明确了申报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除特殊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需依法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申报期限与方式:

  • 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 出口货物需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24小时前完成申报。
  •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为主,纸质报关单为辅的方式。

第三章则对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涵盖多种特殊情况,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

第四章附则部分对特殊区域及其他特殊形式的申报进行补充说明,并宣布此前相关规定废止。

来源:海关发布

编辑:李婉雯

审核:李双莉 崔瑶 杨桂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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