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适用本规定。
申报可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质报关单方式,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转关运输货物应在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申报。出口货物需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以内申报。
申报时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等随附单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货物启运后提前申报。对于多批次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采用集中申报模式。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需符合海关规定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销,特殊情况除外。
报关单修改优先于撤销,如确需撤销,则应遵循海关规定程序。
因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应向海关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未按期提交电子数据或纸质单证的,海关可直接撤销报关单。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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