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南
一、免税并退税
这是外贸企业出口报关货物的常规处理方式,实操单据需符合以下情形:
- 有退税率;
- 有进项专用发票,并完成退税勾选;
- 必须有报关单;
- 必须全额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
- 出口发票税率栏填写“零税率”(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税务规定)。
二、免税并不退税
以下是几种适用免税不退税的情况: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因无增值税进项发票,只能享受免税政策;
-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已在采购环节缴纳增值税,复出口时不能再次退税;
-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免税政策;
-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货物:特定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出口货物可享受免税政策;
-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边境地区出口货物:从所在省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货物可享受免税政策。
实操中,若出现以下情形,则适用免税不退税:
- 无退税率,出口免税;
- 有进项专票或普票,但专票不得用于抵扣;
- 必须有报关单;
- 未收汇部分不得退税,但仍可免税;
- 出口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
注意:对于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进行转出处理。
三、视同内销
在出口商品编码查询中,如提示“禁止出口/出口不退税”,需按征税率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以下情形适用于视同内销:
- 禁止出口或出口征税;
- 未取得任何采购发票的一律征税;
- 没有报关单的一律出口征税;
- 出口发票税率栏填“适用税率”。
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选择适用税率,无需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总结: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只能享受一种处理方式,需先查询商品编码明确所属情况,并按规定完成财务及税务处理。若仅取得普通发票则可以选择免税,如无采购发票一律征税。
注:以上内容以上海市实操案例为基础讲解,具体情况请以当地税务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