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起算时间争议
消费者因快递签收问题遭拒退,消保委介入解决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快递被驿站签收后,本人取件再申请退货时被商家以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期”为由拒绝。
上海消费者周女士于上月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一条连衣裙,价值2580元。然而快递未送货上门且无取件通知,物流信息显示已由驿站代签。
周女士到驿站取件后,希望退货但被商家拒绝,随后向消保委投诉。
闵行区消保委介入后发现,快递于10月12日由驿站签收,但周女士实际取件时间为10月22日。根据《消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应从消费者本人收到商品起算,而非快递公司或驿站的签收时间。
经调解,商家接受建议并为周女士办理退货退款。
此外,物流公司存在未及时通知取件的问题,也应对此类纠纷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提醒经营者和物流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避免类似争议发生。
来源 | 新闻晨报 作者 | 李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