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申报全面穿透至实际货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凡以代理形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其中,“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简单来说:10月1日起,代理出口必须实名申报实际货主!
这意味着,以下曾让中小卖家趋之若鹜的"买单出口"模式被正式宣告死亡:
1.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挂名申报,货物由实际卖家出运;
2.参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以统一报关方式集拼出货;
3.借用物流商或其他第三方出口资质进行清关申报。
公告还指出,如企业未如实报送,将按“自营方式”处理,由申报企业就该笔出口金额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义务。
“买单出口”虽属违规操作,却曾在中小跨境卖家中颇为盛行——挂别人名义出货,自己收款赚钱,既省事又避税,也因此成为监管的“盲区”。
如今,第17号公告将这一模式纳入规制范围,意味着这类模糊操作将彻底退场。税务部门以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为切入点,穿透名义申报,直指实际出货方,堵住了多年存在的税收漏洞。
而这一变化,对中小跨境卖家影响尤为直接。挂名出货、避税套利的路径被彻底封死,不报实情就需自行承担税负责任,至此,“谁实际出货、谁履行纳税义务” 已成为行业明确遵循的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为帮助企业理解操作细节,公告还给出了典型案例:
案例1:A公司与B公司代理出口
A公司帮助B公司出口1000万元货物并收取10万元代理费。A公司需申报10万元代理费,并在申报表中详细报送B公司信息;B公司作为实际货主,需就1000万元的收入申报税务。如果A公司隐瞒B公司信息,税务机关将认定A公司为“自营出口”,并对1000万元货物征税。
案例2:C公司、D公司与E公司代理出口
C公司代理D公司出口1000万元货物,实际货主为E公司。C公司需申报10万元代理费,并报送E公司的信息;D公司申报12万元代理费收入,E公司则需申报1000万元出口收入。如果C公司未按要求报送E公司信息,税务机关同样会将其视为“自营出口”,并对1000万元货物征税。
监管闭环正在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17号公告并非孤立的监管动作,从平台端的15号公告要求亚马逊等平台上报卖家数据,到出口端的17号公告明确实际货主申报义务,跨境电商的全链条申报体系正加速形成闭环,但这轮合规改革显然远未结束,“报卖家、报货主”只是前半场,真正深水区的博弈,才刚刚开始。
第17号公告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的落地动作之一。通过申报表修订,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进一步与出口实际责任主体挂钩,推动出货链条信息更加透明、责任更可追溯。
公告将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距离落地仅剩数月,留给卖家的调整应对的时间并不充裕:
首先卖家需要从出口主体全面备案,自有工厂/贸易公司需完成海关注册登记,获取独立报关资质;
其次,清关合同、商业发票、物流单据必须指向同一实际货主;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外汇收款凭证确保货主信息一致;
值得目前注意的是,应启动税务健康检查,重点核查2023年至今的出口申报记录,补正历史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