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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特点:
●在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中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对各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
●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增值税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造价各项费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需调整原有营业税下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
●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工程行业中存在自管、代管和平级共享三种工程项目建造和管理模式,当出现下述情况时,难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大量的材料费、机械租赁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1)适用的电力工程计价依据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配套定额(国能电力【2009】123号)
●《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及配套定额(国能电力【2013】289号)
●《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及配套定额(国能电力【2013】331号)
●《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及配套定额(国能电力【2015】270号)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输电线路工程》(国能科技【2011】27号)
2)适用工程范围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电力工程,应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电力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3)工程计价的规定
●采用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定额基价中材料费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除税后定额基价。
●采用调整系数方式扣除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各取费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增值税下各取费项目的费率。
●装置性材料不含税。《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西藏地区电网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及单项预算价格》(不含税版)中的价格为除税后的价格。
●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一般不区分材料供给方式(甲供或乙供),所有材料均按除税价格计取。若需区分材料供给方式,则单独将甲供材料的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仅不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
●建筑工程的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项目中的设备费也按上述方式计列。
●材料和施工机械进行价差调整时均应按除税价格计算,甲供材料除外。现行各套定额调整办法和调整系数,均需按照扣除进项税处理:已发布各项价差调整系数暂不调整;建筑工程中材料价差根据不同材料品种的税率除税,施工机械价差按照10%的综合税率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