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海关总署出台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依据《办法》介绍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相关事项及具体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范围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除外,如胶合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要求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标识加施企业应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在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并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通过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企业申请材料
标识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目前我国进口的常用原木
加拿大的榉木、加拿大的白象木、欧洲的松木,非洲的桃花心木、非洲的黄花梨,贝宁科托努的亚花梨木、圭亚那的铁刀木、莫桑比克的小叶红檀、美国的红白橡木、北美的胡桃木、泰国的橡胶木、印尼的波罗格等。
木材进口需要注意的问题
1.进口红木,还需要办理物种进口许可证,濒危木材则需要办理濒危物种证,需国外提供CETES。
2.进口木材的拉丁文名和英文名,这关系到海关的审价。
3.海关现在比较看重重量问题,要求外商出口前务必要每个柜过磅,给到准确的重量值。
4.海运提单收货人是贵司的抬头,请提供换单委托书及提单背书。
木材出口报关如何进行
一、申报: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二、查验:
(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
(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三、征税: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四、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2)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