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暂行)》自2024年8月13日开始执行!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XZTB电子文档记录的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以上相同的;
(二)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id、硬盘序列号、主板特征码、操作系统特征码等硬件信息中三条以上相同的;
(三)在开标或专家核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签章)相互混装的;
(四)工程量清单中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呈规律性差异的;
(五)不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可竞争费用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且错误相同的;
(六)定额套取错误一致,安装工程清单子目主材名称存在一致的;
(七)投标人篡改软硬件信息的;
(八)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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