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的热点。为完善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提高维修资金的归集率和使用效率,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我市物业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我局牵头起草了《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分别是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具体概念和部门职责。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主要明确了住宅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概念和住建、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明确交存标准和管理方式。第二章交存部分共11条,主要明确了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明确住宅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可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划转维修资金,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明确使用范围和申请流程。第三章使用部分共12条,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的使用范围和申请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流程,同时也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不可列支的范围。
(四)明确管理和使用中监督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等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明确管理和使用中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建设单位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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