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权监理处、东山房政管理所,城区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实际,现就调整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下同)买卖合同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暂定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8%。
二、根据本市城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测算,城区商品房购房业主按下列数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建筑物层数为6层及以下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
(二)建筑物层数为7至17层的每平方米交存92元;
(三)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交存104元。
每年第一季度,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前一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对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进行适当调整并予公布。
三、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仍按原标准(即购房款的2%的比例)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