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适用范围:十堰市中心城区,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郧阳区和各县(市)。
二、交存原则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分户办理、自行交存”的原则,建立由购房人自行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的新机制。
三、交存模式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方式,由过去在办理《十堰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时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代为交存,调整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自行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对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后期房屋出售后可以向购房人收取所代交的维修资金。
四、相关要求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屋时,必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时限、方式等情况在售楼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一次性告知购房人,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收取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已代收购房人住宅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0日内转入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划转的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模式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启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流程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联系人:李靖 联系电话:81108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流程
备注:
1、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网签合同,按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
2、购房人持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到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维修资金窗口或农 行各网点自行交存维修资金。
3、银行工作人员收取维修资金,并确认入账。
4、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手续。
5、购房人按提供的领取发票信息进行选择,网点办 理交存业务的发票可免费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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