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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 | 莆田:解读《北岸开发区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维修资金 | 莆田:解读《北岸开发区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智慧物业与维修资金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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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莆湄北管办〔2016〕4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岸开发区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湄北管〔2019〕17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区根据《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并出台《北岸开发区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近年来,北岸开发区各个安置房陆续验收交付,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安置房公用部位及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环境。
  

二、重点内容
  

1、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每平方50元,其中业主交存30元、建设单位交存20元。

 2、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方法: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镇财政专户。

 3、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经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均可纳入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使用维修资金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各镇负责审批。
  

三、特色亮点
  

体现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环境的高度重视,保障安置房共用部位及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安置房物业管理机制,采取业主交存,建设单位补贴的公共维修资金补助方式,鼓励安置户积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四、落实措施
  

1、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安置房维修资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安置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
2、维修资金由各镇财政账户设立专门账目管理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3、业主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镇街、村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交存,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管理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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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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