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下发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核电重启迈出步伐。
以下为通知全文: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3〕241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根据审评情况,我局决定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你公司在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附件:1.《秦山第二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联合持证)
2.《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联合持证)
国家核安全局
附件1
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417 号
项目: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CN-14)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大宽张涛
颁发日期:2014 年12 月5 日
有效期限: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根据审评情况,国家核安全局决定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在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运行过程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对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所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运行过程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年对联合持照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营运单位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有关管理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营运单位成员和产权所有者,应当承担除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七、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为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运行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核事故赔偿以及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十、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十一、自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装料之日起,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并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十二、在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或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十三、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四、安全重要修改(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等)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文件的修改,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二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完善和提高秦山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习、培训等手段加以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二十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方面的需要,尽早对秦山第二核电厂3 号机组的退役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并报国家核安全局。
二十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 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附件2
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418 号
项目: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CN-15)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大宽张涛
颁发日期:2014 年12 月5 日
有效期限: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根据审评情况,国家核安全局决定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在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运行过程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对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所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运行过程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年对联合持照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营运单位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有关管理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营运单位成员和产权所有者,应当承担除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七、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为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运行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核事故赔偿以及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十、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十一、自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装料之日起,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并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十二、在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或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十三、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四、安全重要修改(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等)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文件的修改,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二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完善和提高秦山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习、培训等手段加以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二十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方面的需要,尽早对秦山第二核电厂4 号机组的退役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并报国家核安全局。
二十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 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5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浙江省环保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