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共同分摊房屋的维修费用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当业主不履行此项义务时,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为追讨?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本次分享的案例便与此有关。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黔01民终1141号
案件背景





案件评析
实践中,因部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内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分摊维修费用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尽快拨付资金,尽快开展维修排险,往往采取第三人垫资模式,待整体工程完工后再向相关未出资业主予以追偿。此种模式下一个常见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追偿主体资格?本案虽然没有涉及维修资金的使用,但从法理上来看,与前述情形十分相似,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首先,业主委员会以自己名义向业主追偿的前提是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本案中,正是因为业主委员会在前期的公告及决议中明确了垫资方案、后期向被垫资人的追偿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决议进行公示并经过了业主的表决,故在后期通过诉讼手段追偿时法院认可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并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其次,法院再次重申分摊维修费用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该义务即使前期因资金短缺问题没有履行而由第三人垫资,第三人的垫资也不能免除业主的该项义务,后期业主仍应对垫资予以偿还。
最后,业主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一定需要采取合理的途径及时提出,并留存证据,否则事后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