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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 | 安顺: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制度》的通知

维修资金 | 安顺: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制度》的通知 智慧物业与维修资金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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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制度》经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和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3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

“一窗办”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企纾困,全力化解老百姓“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购房人权益,防范房屋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风险,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在我市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工作机制。


一、工作原则

提升群众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度,解决当下房地产市场房开企业面临的现房备案、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确保物业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提高业主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保证上级决策部署高效落实。


二、工作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难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自然资函〔2024〕98号)。


三、工作方式

(一)明确职责,提高效率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现房备案时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应当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然资源部门对已购房屋且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法定程序予以登记。


(二)设置“一窗”,限时办结


为落实“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精神,提高办证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置不动产登记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综合窗口,方便购房群众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维修资金信息查询与申请不动产登记。在受理新建商品房房开企业与购房业主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采取“一窗式”受理的方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承接转移登记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列同窗核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对已交存维修资金的1个工作日办结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未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现场告知购房业主或房开企业需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到项目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在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办”过程中,要强化审管衔接,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无缝衔接。应充分运用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时向申请人收取的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要采用的,均予认可。在工作中优先采用不动产单元号作为关联关键字段,进行信息共享与互推,逐步实现“一码关联”,确保各部门各业务间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群众和企业。


五、工作保障

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召集人,负责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办”日常工作,研究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全局性事项。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探索,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履行职责。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印发

以上内容系转载自安顺市房地产业协会,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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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合作:1738198818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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