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职责,推动实现物业管理与基层党建、社区治理相融合,提升城区住宅物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省委、市委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和晋政办发〔2021〕5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市级物业管理有关权限下放至城区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承担的物业管理有关权限下放至城区政府。
二、对于下放的21项管理权限,市住建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同城区政府做好职能和工作衔接,自本通知印发后7个工作日完成工作交接。
三、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归集管理的职责,仍由市住建局行使;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制定的职责,仍由市发展改革委行使。
四、城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做好相关职能的承接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配套的物业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城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执法的支持。
六、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城区政府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牵头推动形成以城区政府为主、市直相关部门配合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七、在物业管理有关权限下放期间,已受理的各项业务仍由市直相关部门履职完成,同时做好下放权限的平稳过渡工作,确保物业管理业务的有效衔接。
附件:市级住宅物业管理有关权限下放清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市级住宅物业管理有关权限下放清单
1、指导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备案手续。
2、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3、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开展评价和考核。
4、对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对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情况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登记。
6、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登记。
7、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并按规定备案。
8、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9、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
10、对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监督。
11、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管。
12、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和使用小区公共资产实施监督。
13、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进行登记。
14、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15、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指导。
16、对物业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17、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18、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9、对住宅小区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20、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中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1、处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信访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