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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物业 | 关于印发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智慧物业 | 关于印发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智慧物业与维修资金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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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是指由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诚信情况、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提供物业服务的)均纳入诚信档案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基本信息的采集、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评定及整改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章  诚信档案内容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等级评定等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奖励、表彰、认定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良好行为信息记录: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的;


(四)经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一)在管理服务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二)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三)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五)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被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诚信档案采集和认定


第九条  诚信档案资料主要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采集。


第十条  基本信息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方式采集,每季度更新一次。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报送上季度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诚信档案资料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二条  诚信档案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甲级,评定分值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为乙级,评定分值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为丙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丁级。具体评分办法在《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年终诚信等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即时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即时评价认证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媒体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年终诚信等级评定。每年年终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资料情况评定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并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向社会公示暂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辖区内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后最终确定企业诚信等级,记入诚信档案,于每年的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评定正式结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创优评优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  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对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以及在物业项目投标活动中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中予以优先报名,在物业小区创优评比活动中优先推荐、优先考虑。


(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重点监管。


(三)对丙级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限制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限制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四)对丁级物业服务企业增加检查或抽查频率,不允许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允许申请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


第五章 诚信档案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公布包括诚信档案的公示和诚信档案的查询。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通过媒体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记录期限(即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全过程。


(二)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等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有效期记录,没有规定有效期的记录时间为二年。


(三)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按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划分。甲级物业服务企业记录期限为三个月,乙级物业服务企业记录期限为六个月,丙级物业服务企业记录期限为一年,丁级物业服务企业记录期限为二年。


(四)丙级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二年。丁级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上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整改效果良好的,可撤销记录,但在当年诚信等级评定时予以相应扣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诉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对公示的诚信信息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


第三条  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


(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79分(含60分)之间;


(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条  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第五条  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根据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扣5-10分:


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营业执照、荣誉证书的;


2、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


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或收取维修资金 3个月内不存入帐户的);


5、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6、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的;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的;


8、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9、发生重大物业管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引起群体上访的;


10、物业服务项目中有不达标物业小区的。


(二)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扣3-5分:


1、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2、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3、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专项检查的;


5、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6、物业专项检查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被确定为限期整改的;


7、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9、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1、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2、对占用消防车道或疏散通道不履行劝阻义务的或者阻止无效且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13、被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扣1-3分:


1、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手续的;


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


3、未按规定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


4、未按规定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


5、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的;


6、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报修电话,报修不及时的;


7、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活动的。


第六条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七条  年度累计减分10分(含10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甲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累计减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乙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累计减分25分(含25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丙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累计减分30分(含30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丁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


以上内容系转载自贵港市人民政府,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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