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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冻结维修资金超出其协助范围,应予撤销

以案说法 | 冻结维修资金超出其协助范围,应予撤销 智慧物业与维修资金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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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本号曾经分享过的《维修资金能否作为执行财产》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但不得执行他人财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法院执行维修资金的情况。法院通常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协助执行人予以执行,其中一种执行方法便是冻结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中的财产。本案便是与此相关,通过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执行异议,法院最终认定不应对维修资金进行冻结。


判决概要


本院执行机构向房产局下发协助执行的裁定并实际冻结了房产局的资金,超出其协助范围,应予撤销。房产局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背景










法院意见





案件评析


法院执行维修资金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案可以作为管理机构对待协助执行时的参考。


首先,如管理机构认为法院的协助执行超出了管理机构职责,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不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提出而是拒不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如拒不协助执行的,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其次,执行异议内容应当体现协助执行超出了管理机构的职责。例如本案中,房产局提出维修资金的特殊性质,提出其本身仅为资金的代管机构而非权利主体,最终被法院采信。


最后,就司法执行问题,该市曾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法院判决案件办理流程,规定行政案件和法院协助执行案件,由各区房产局依据法院判决予以拨付。各区房产局向市局申请拨付法院判决结算资金按照预拨款申请流程办理。法院依据该规定认为,协助执行人应为区房产局而非市房产局,故不应冻结市房产局开设的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上述做法对于解决维修资金执行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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